国外有关文化产业投融资的经验与启示
2014-12-26
任开碍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产业发展提供着不竭的动力和血液。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一样,其发展和成长离不开金融支持,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然而,一方面由于国内文化企业本身存在融资缺陷,如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差、信用体系缺失、管理不规范、轻资产融资担保能力弱、盈利模式不明确、持续盈利能力差等。另一方面,国内现有金融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文化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不畅、间接融资管理过严、直接融资门槛过高、担保体系不够建全等,使得文化产业的融资现状很不容乐观,“融资难”成为文化产业企业的普遍反映。要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通过加快构建和创新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解决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在此背景下,2010年3月19日,由中宣部牵头,文化部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九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标志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建设从无序到有序、从局部到全面、自发到自觉,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地纷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采取相应举措,促进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和建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创新必须重视借鉴国内外文化产业先进地区的经验,本报告根据有限的资料对国内外文化产业有关投融资经验做一个粗略的介绍并试图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国外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投融资经验与启示
1、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投融资中的政府角色和政策
文化产业本身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政府参与并对文化产业进行意识形态的控制是很必然的事情,即使是市场程度高度发达的美国也不例外。不同在于不同的国家因国情不同,政府对文化产业介入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即政府扮演的角色及所采用的政策是有差别的。
(1)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文化产业大国,其文化产业十分发达,产值占GDP的20%左右,其总体竞争力位居世界首位。美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形成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内生动力。实行商业运作、按市场规律经营是美国文化产业常盛不衰的重要保证。
美国政府对文化艺术领域也进行资助,但仅限于对非营利性的艺术领域的支持(联邦政府机构提供的资金资助不超过项目所需经费50%的资金)。对能够市场化的产业部分(经营性的或以经营为主的),主要是让文化产业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
美国在文化产业领域倡导自由主义政策,但是这并不代表美国政府任由文化产业自生自灭,恰恰相反,美国政府对文化产业方面的投融资影响无处不在,以下三个方面政府的影响尤其突出:一是通过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来鼓励各州、各企业集团以及全社会对文化艺术产业进行支持,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投入文化产业
[1]。二是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虽然基本上采取以私营风险投资机构为主体的模式,很少直接介入风险投资,但更多地是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在风险投资中扮演着法律支持和政策调整的角色,在风险投资市场繁荣之时,政府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而一旦市场出现低落,政府就运用法律及政策手段,使市场恢复正常
[2]。在不同的风险投资发展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扶助民间风险投资的发展。三是美国虽然是世界上自由贸易叫得最响的国家,然而却经常采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外国进口商品课以重税,限制进口,造成市场封闭。在这种情况下,别国文化产品要打入美国市场,只能采取直接投资的方法。美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目的是限制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国内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国国内较高的利润回报率,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国际投资进入美国文化产业
[3]。
(2)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引导模式”
英国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源地。它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和国际上产业架构最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政府组织架构上除设立国家文化委员会外,1997年6月,成立了创意产业行为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外交部、文化委员会、财政部、贸易工业部、教育和就业部、北爱尔兰事物部、妇女部、唐宁街10号政策研究室、科学和技术部的高级官员以及文化企业公司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1998年,成立了英国文化创意产业出口推广咨询小组,对国际文化贸易具有检查和参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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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考虑,通过各类非政府公共文化中介机构向不能充分市场化的文化事业进行赞助,但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财政资助是有条件的,一是比例一般也只能占其收入的30%左右,其余部分仍需自筹解决。二是实行“政府陪同资助”,即如果企业决定资助文化事业,政府将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
[5]。
对于能够充分市场化的文化产业部分,政府则主要通过财税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英国的财税政策几乎覆盖了整个文化产业领域。英国政府不对图书、期刊、报纸征收增值税,从而使图书与其他出版物始终处于零税状态。这种税收激励政策使英国跻身于世界出版大国之列。英国政府对一些大学出版社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出版社的经营全部免税,以资助学术出版。如果英国公司向其他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进口图书,所支付的税金可向有关部门索回,书报刊还享有免征进口税的优惠。从1950年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对电影门票根据其价格向影院征收伊迪税。政府将税款用来资助国家电影投资公司,资助英国电影、电视艺术学院以及英国电影学院制片委员会。20世纪50年代以后,伊迪税成为英国电影制作的主要资金来源,它促使美国公司在英国组建子公司生产英国影片以符合取得伊迪税基金资助的资格,极大地引起了美资的进一步涌入。英国政府还对游戏产业实施出口退税,支持游戏产业的海外发展
[6]。
(3)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管理模式”
法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管理和重视程度在文化意识形态上是最慎重的,二战后法国就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开始重视抵制美国文化霸权和外国文化对本国的渗透的文化侵略,因此法国最早成立了文化部,对本国文化产业和事业进行管理和保护。目前形成了法国保守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政府管理模式。
为此法国把文化领域分为两部分,其中影像事业(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图书馆、档案、博物馆、文化展及其相关领域等则为不可妥协的部分。法国对文化产业不可妥协部分则主要采取政府支持方式。包括:a\直接提供赞助、补助和奖金。这对法国国内每个文化企业实施。b\政府财政支持,法国的从每个大区到镇各级政府都有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政预算。法国文化部每年对文化产业的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1%以上,地方政府还要另外投入两倍的预算来支持。法国西部拉罗歇尔电影节的组织者每年从中央政府、大区、省、市政府分别得到17%、13%、9%和22%的补助,再加上欧盟5%的赞助,应付电影节的一般活动绰绰有。法国对本国文化的政府支持可谓世界第一。
另外一部分出版、戏剧、新闻、建筑等可以参与全球化市场,这些则由个人、企业和中介等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市场化的文化行业,法国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居世界第三的银行规模。同时作为大陆法系市场经济国家的代表,市场融资体系也非常健全。因而开放的市场和健全的法律以及科技水平,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好的外部环境,法国每年吸引外商投资500亿美元左右,成为仅次于英国在欧洲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税收方面,政府对法国文化产业的企业采取7%的增值税率,而对于其他行业都是18.6%的增值税,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同时法国非常注重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为了保护法语文化体系,法国对本国市场化企业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和资助体系,以培育强大的国内文化企业。法国政府独有的金融支持模式使得法国的文化消费高雅而不高价,从而促进了法国人民的文化消费并促进了法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7]。
(4)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
韩国日本等国家针对市场法律和市场各项制度还不健全的阶段,主要采取文化产业的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转型将文化产业发展定位为国家战略,这一点与我国十分相似,政府在文化产业的成长中扮演着主导的角色。
韩国在1998年提出文化立国战略后,迅速摆脱了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其文化产品不断涌入世界各地,一跃成为世界五大文化产业强国之一。韩国在财税等经济政策上的主要做法是:第一,集全国之力以财政资金为主,按照“集中与选择”的原则,有重点地扶持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优化国内文化产业结构。第二,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设立文化产业基金(“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资金扶持体系,多渠道筹措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在经费上确保文化产业的发展。第三,制定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明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并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设立政府财政资金奖励制度,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有力推动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第四,除财税政策之外,韩国还对《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游戏产业振兴法等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并专门制定《文化财产保护法》,保护和发掘本国优秀传统文化。此外,韩国还设有一个无形文化财产厅,专门管理无形文化财产,如韩国传统的说唱、假面舞、摔跤、拳击等,并对每项无形文化财产及掌握该绝活的民间艺人都实行编号管理。
日本在1995年确立了21世纪文化立国战略后,财税政策扶持文化产业的力度不断增大。但不同的是,日本财税政策施政目标取向和定位介于美国与韩国之间。一方面日本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但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特点也很明显。比如,政府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产业提供包括动用财政资金在内的综合援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手举办全国规模的文化节等。此外,日本政府早在1986年就制定实施了《研究交流促进法》,鼓励国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加共同研究,为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开发提供智力保障和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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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投融资的资金来源
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总的来说不外乎政府资助、社会资助、通过金融资本市场融资和吸引外资四大类。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资金主要投入非盈利性文化艺术领域或用于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对于能够充分市场化的部分则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和吸引外资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 但这种区分是十分粗略的,各国市场环境不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不同,况且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充分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的界限也很难截然分开,因此不同的国家各类资金在文化产业(按国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分,本文的“文化产业”概念相当于国外所称的盈利性、充分市场化的部分)发展中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差别很大。发达国家中美国和韩国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差别最大(其他国家介入两者这间),以下分别作简要介绍。
美国文化产业主要来源是资本市市场融资及外国直接投资,政府资本基本不直接介入。
美国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融资带来极大的便利,完善的融资体制、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多元化的融资管道为美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无论个人,团体和金融财团都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为文化产业注入资金。以电影业为例,如美国于1995年将投资组合的理论运用于电影投资,一个投资组合中通常包括20~25部风格不同的电影,极大地压低了投资人的风险,从而使得保险资金和退休资金蜂拥而至。2004年华尔街的私募基金也加入到电影投资的大军,以电影投资基金的方式出现,如2005-2006年,Gun Hill Road分别向索尼和环球提供7.5亿美元和5.15亿美元,magic Films投资给迪斯尼5.05亿美元,而华纳兄弟和福克斯分别获得来自Legendary Pictures和Dune Capital的5亿和3.25亿美元资金,Melrose Investment投资3亿美元给派拉蒙。其具体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优先级债务贷款、发行AAA级债券等多种方式。一般由投资银行以影片的DVD销售收入和票房收入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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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由于美国是世界上市场自由度最高的国家,吸引大量国际资本投资美国文化产业。很大程度上来说,美国文化产业是由外国跨国公司来运作的,如在好莱坞最具实力的电影制片厂之中,哥伦比亚三星的老板是日本的索尼公司,福克斯的老板则是澳大利亚的新闻集团。在流行音乐产业部门更是如此,除了美国的WEA公司之外,更多在美国市场上赚取钞票的是日本的索尼、荷兰的宝丽金、德国的BMG、英国的Thron-EMI公司等等。
韩国与美国相比,文化产业的发展资金也重视通过金融市场聚合民间资本和吸引外资,但更加重视政府资本的直接投入(包括增加国家文化产业预算和政府组织“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引导和带动其他资金的进入。
上世纪未以来,韩国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扶持,政府在2000年出资60亿韩元在釜山、光州、大田,2001年出资100亿韩元在大邱、春川、富川、青州、金州分别建立了“文化产业支援中。文化产业预算也由1998年的168亿韩元增加到2加3年的1878亿韩元,2000年首次突破国家预算总额的1%,文化事业占总预算的比例由3.5%增长到约17.9%。民间资本方面韩国政府通过“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这是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和民间共同融投资的运作方式。例如: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2000年至2001年两年期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073亿韩元(其中民间1723亿,政府350亿)。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000多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的发展。其他资本市场方面,韩国政府还通过风险企业投资基金,把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从过去的直接支援、融资为主改为间接支援、投资为主,以公共基金为启动资金,形成官民同体的投资基金,集中支援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处于创业初期阶段的风险企业。与此同时,韩国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特别是二板市场的创立为包括电影业在内的风险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管道
[10]。
3、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投融资的资金运作方式
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不同,具体的运作方式也不同,即使是同类资本运作方式也因不同的国内市场环境而差别很大。由于风险投资是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方式,以下以影视业风险投资为例作一个简单介绍:
美国风险投资介入影视业的方式主要采用“赤字模式”,即在新产品开发中,风险投资者和制作者共同分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可以获得该产品的使用权,而制作者因承担部分市场风险而享有产品的二级和三级销售权。风险投资商投资具体影片时,如果认为风险过大,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来作为投资的条件来分担投资风险。比如要求制片人在项目中投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以某种资产作为抵押。还有可能要求制片人购买额外保险、出具完成保函、获得具有良好发行管道的合作伙伴并与其签订预售协议等。投资者对项目风险的控制从投资协议签订前就已经开始了,即在投资介入时所约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投资人与制片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得到了比较好的消除。其措施包括担保公司派出代表监督影片运作、剧组聘请具有资格的财务并且对预算执行及利益分配有明晰的帐目、用分阶段投资来控制项目进展等。
英国在风险投资介入影视业主要采用的是“成本附加模式”,即投资者委托制作者制作产品并支付全部费用,并预付利润(10%),作为回报,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初级权利(如节目首播权),还可以获得大部分二级权利(如多次播放、影碟发行权等)。英国的“成本附加”模式与美国“赤字”模式形成强烈对比。在英国,电视台会委托制作商去制作节目,并愿意去承担所有的制作经费,有时还会预付一部分制作费或利润,通常占到全部制作经费的10%。作为交换,电视台不但拥有首播权,而且自然也获得了节目大部分的二级销售权利,进行多次播放、发行录像带或者销售到海外,节目更多的范围经济效益被电视台取得。英国的“成本附加”模式意味着电视台通常会负担全部节目制作成本,并付给制作方一小部分费用或者利润,但要求节目制作商放弃与他们产品有关的大部分首次、二次销售或其他后续权利,体现了电视台在整个供应链中的统治地位。这样,节目制作商虽然保证了生产节目的成本,但却无法从节目的低成本复制和递减的边际供给成本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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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风险投资介入影视业主要以赢利为目标,在表现方式上追求多元化的风格。上世纪90年代后期,创业型风险投资公司成为韩国电影的主力,它们也为韩国电影的发展带来了创新的理念,它在影片制作的同时,风险投资公司非常注意作品的创意,并调动精通市场的文化策划人员对编剧和导演进行点拨。在影片制片的同时,明星造势和广告宣传也全面铺开,以创造市场的热身效应。影片进入市场以后,连锁性产品也视热销的程度被充分开发。风险投资公司对电影的投资有很多专业性的市场分工,除了策划、宣传、编务、筹资以外,还有连锁销售、信息调研、衍生项目、专业发行等诸多内容,不仅仅延长了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链条,而且为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提供了可能。
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介入文化产业的方式虽然差别很大,但在退出方式上则大多选择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退出。
[1] 吴庆华,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借鉴与启示,《财会月刊》2010年2月
[2] 李星洲、丁其涛,国外发展风险投资给我们的启示,《科学与管理》2004年第3期
3 余晓泓,2008:《美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及启示》[M] ,改革与战略,24卷12期
4 欧培彬,《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2009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生毕业论文
5 官盱玲.国外文化产业政策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10月
6 吴庆华,国外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借鉴与启示,《财会月刊》2010年2月
7白钦先、常海中,法国金融制度:由非典型的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演进[M],《金融论坛》2005VOL6
8刘明华,2007:《美、日、韩发展文化产业的经验及启示》[M].肇庆学院学报,(6):65-69
9余晓泓,2008:《美国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及启示》[M] ,改革与战略,24卷12期
10张永问、李谷兰,2003:《韩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和措施》[M],《BEIJING OBSERVITION》
[11] 张锐.英美节目交易的两种模式.中国记者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