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文化政策看文化管理类学科的构成
2015-11-12
摘要:文化政策是文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由于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公共文化政策全面涉及文化的各个具体领域,分析公共文化政策的范围界定、目标选择和政策类别,有助于我们确立文化管理类学科的具体构成和主要研究方向。

关键词:公共文化政策、文化管理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建设高潮的兴起,文化管理与文化政策问题成为学术热点,因应现实需要,各大高校纷纷设立文化管理类学科,开展相关研究和教学。但是,由于研究起步较晚,相关成果较少,很多基本问题有待分析讨论。政策与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制定政策的目的正是开展管理,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往往固化为政策措施得以长期执行。诺贝尔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Herbert A. Simon) 指出:管理就是制定决策。因此,本文拟从分析公共文化政策的范围界定、目标选择和一般类别的角度,对文化管理学的学科构成提出自己的思考。

  •    一、 公共文化政策的界定、范围和目标

    公共文化政策问题的研究,属于公共政策学(政策科学或政策分析)范畴。公共政策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首先在西方兴起的一个全新的跨学科、应用性研究领域。正如我国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者陈振明教授所指出的:政策科学以其一系列独特新颖的范式以及它对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备受各国学界和政界的共同关注,公共政策学的出现甚至被说成是当代西方政治学和行政学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科学的一次“革命”。公共政策学经历了20世纪50-60年代的初创、70年代的发展、80年代的自我批判与完善,90年代后进入一个拓展新的研究方向的时期,成为当代国外社会科学及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而充满活力的新领域。其中,文化政策就是公共政策一个新兴研究领域。文化政策与文化管理的学科化,大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欧洲,至今仍未成熟,随着文化、文化政策在当代社会中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提升,文化政策研究日趋独立而活跃。

    就我国情况看,公共政策学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引入之后,无论是公共政策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总体看,我国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与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公共政策存在学科分化程度低、公共政策学的分支学科尚未建立等问题。其中,公共文化政策学研究尤为滞后,较为有影响的仅有胡惠林先生的《文化政策学》等少量的著作,文化政策领域常常是“实践推着理论走”,加之国情特殊,较之其他社会政策,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政策等,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研究及其学科化仍处于创立和拓展阶段。

    (一)文化的“操作性定义”

    作为一个内涵丰富、“与时俱进”发展变化的大概念,关于“文化”的界定很多,本文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待“文化”。从公共管理的历史看,“文化”成为政府施政领域是一件比较晚近的事。根据福柯的考证,欧洲大约迟至16世纪,才提出了所谓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问题,“如何管理自己、如何被管、如何管别人、谁可以管理民众、如何成为最佳的管理人选”是政府治理最初考虑的几个基本问题。因此,虽然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文化政策可以追溯到1902年英国颁布的教育法案,其中规定了小学生课程要纳入参观博物馆的项目,但是多数文化政策研究者将更晚近些,即1959年法国成立文化部,才视为政府将文化领域纳入公共管理范围的标志。换言之,公共文化管理机构的体制化建构是从上世纪50至60年代才陆续开始的。

    此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政治、经济、文化三大领域的分化,文化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国际文化竞争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基于文化管理的需要,各国或国际文化组织开始尝试从便于行政职权划分、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等角度,建立一种的新的文化定义,这可以称之为一个对文化的“操作性定义”,这类定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文化统计框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早于1986年开始拟定文化统计框架,并尝试对“文化”给出一个便于操作的定义。1986年教科文组织推出的文化统计框架,将文化统计的范围划分为10类,即: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与自然。2009年,该组织在2001年对文化提出的定义的基础上,再次推出一个新的框架,认为文化包括6个关键领域,即:文化与遗产、艺术表演与节日、可视艺术、手工艺与设计、书籍出版、视听与数码媒体;以及两个扩展领域:体育与休闲、旅游。

    我国国家统计局新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也提出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一个操作性定义:“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其范围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根据上述统计分类框架及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比较直观地把握在文化行政管理、行业统计等过程中“文化”具备的“操作性”内涵。

    上述“操作性”的文化定义,更多从行业分类的角度界定文化,便于对文化的分类管理,但未对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或阐述,有一种“权益之计”的嫌疑。考虑文化具有特殊的精神属性,难以“操作把握”、较“虚”,这样的定义方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文化政策与公共文化政策

    基于上述对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公共文化政策涉及了文化管理的方方面面。

    一般认为“政策”可泛指国家、政府等社会权威组织或其他机构、企业乃至个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策略、计划、办法及其活动或执行过程。制定政策的原意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可见,政策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工具,各类政策手段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公共政策”与“政策”有所不同,传统的“政策”概念,可被广义理解为“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政策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团体、企业、政党等。近代以来使用的“政策”,其实大多是一种“政党政策”,如《辞海》中对“政策”的定义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则是具有“公共性”的政策。根据陈振明等学者的总结,“公共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共政策由特定的主体,即由国家或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所制定和执行,政策体现了上述主体的意志,与个人、企业等做出的决定不同,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第二,公共政策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要实现特定的目标或目的,具有明确的方向性。第三,公共政策表现为由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动过程,是政府为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及调整相关利益关系而采取的政治行动过程。第四,公共政策是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政策总有具体的作用对象或客体,它规定对象应该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受鼓励,哪些行为被禁止。政策规定常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总之,公共政策是政府等权威部门有选择的管理行为、体现了明确的政治价值取向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具有权威的地位及普遍的效力。

    可见,“公共政策”是“政策”的一个特殊类型,作为一种现代政策类型,它是伴随现代政府的产生而出现的。戴维·伊斯顿指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谋略;公共政策是管理部门为保证社会或某一区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的行动计划或方案。换言之,所谓“公共政策”,即社会公共权威组织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用以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动,其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动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大型规划、具体行动计划及相关策略等。

    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政策可追溯的历史很长。广义的文化政策是指某一社会共同体,包括政府、部门或企业等社会实体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措施,还可以是人们处理文化事务的日常行为中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上的政策”,因此,它被视为“指导某一社会共同体处理文化事务的价值和原则”。具体来说,文化政策是一国政府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的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成,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的一种政策形态。

    目前常见的对文化政策的界定中,一般并不严格区分“文化政策”与“公共文化政策”。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7年召开的“24国文化圆桌会议”,得出的一个关于文化政策的“最低限度的定义”:文化政策应该是指一个社会为了迎合某些文化需求,通过该时期可以取得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最优化调动,因而制定的有意的、特定的措施,以及干预的或不干预的行动的总和。我国学者胡惠林认为,“文化政策是文化的政治表现形态,是国家形态下人类有意识的、自觉的文化统治行为和文化政治行为,反映的是一定阶级的文化权益、愿望、要求和目的,体现的是国家的文化意志”。“文化政策作为阶级和国家管理意志在文化领域里的集中反映,它是一定的阶级和国家、一定的政党和社会利益集团运用文化自我规范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任务和文化目标而规定的文化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向,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在文化利益分配领域中的政治表现和统一。”

    在区分公、私领域,实行宪政法治、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政府是有限政府,其可以干预公民文化生活的范围是有限的,政府的文化职能“只限于使用公币、公共场地进行或受到法例管制的文化活动,即‘公共文化’(public culture)的范围,在公共文化之外,政府能做的,一般只是在关键时刻,做道德与品味的表率,间接带引市民的文化修养”。换言之,文化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有一般意义上的“文化政策”及“公共文化政策”之分。所谓“公共文化政策”,即社会公共权威(通常是政府)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的文化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其作用是规范和管理公共文化事务,指导有关文化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动,其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动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大型文化规划、具体行动计划及相关策略等。常常表现为国家或地区的重要领导讲话、文化规划、文化法规、文化经济政策等多种形式。

    其中,文化法规是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文化领域的国家或地区性法规。文化法规属于公共文化政策的一种,或者说是经过立法机构认可了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文化政策。为维护文化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将其法律化,也就是文化立法。总的来看,文化法规为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化秩序、规范文化行为、资助文化艺术等提供着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如法国于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美国于1965年颁布的《国家艺术及人文基金法》;我国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加速,具有国际法意义的文化类国际公约也日益增多,如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颁布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促进了全球文化政策的兴起。

    (三)公共文化政策的目标

    总结当代文化政策实践,公共文化政策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总体目标:以文化发展为中心,充分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凝聚核心价值观,引导国家或地区社会全面发展,提高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认同感、文化凝聚力和创造力。

    第二,对外文化政策:应对全球化挑战,一方面要积极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文化利益,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另一方面要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促进不同文化的和谐共存。

    第三,对内文化政策: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尊重、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各项文化权利,包括文化创作和表达自由的权利,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以及参与文化活动、文化成果获得保护的权利。

    充分认识艺术教育在提升公民综合素质、生活质量以及培养公民创造力等方面的综合作用,普及基本艺术教育,发展高等艺术教育。

    以公共财政直接资助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方式,保障和促进艺术创新,保障和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

    第四,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和开发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第五, 促进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充分认识文化创意产业在提升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实力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扶持本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其在创造财富、提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艺术表达和文化内容多样性文化公约草案初稿》中将文化政策的目标概括为如下九大方面:

    1、通过文化策略引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政策来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包括交叉部门的政策和地区发展计划;

    2、支持创新和公民参与文化生活:都市文化政策,适应青年和老年人文化需求的策略;

    3、维护和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或旅游方面新的遗产目录的确认;口头传说和传统表演艺术的注册;改善文化遗产的科学维护;在都市和地区发展计划中保护具有文化意义的建筑、遗址和景区;

    4、促进多元化,信息社会中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促进媒体的多元化;发展在公共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方面的社区、少数民族和语言的服务;建立数字化档案、博物馆、图书馆,以便公民接触相关文化内容;运用新媒体技术为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推进关于文化与其(通过新的电信服务和媒介的)传播之间关系的研究;促进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的文化内容,以及母语和外国语言的学习;

    5、推进青年人间的文化:增进并增强儿童和弱势群体接受特殊的教育和文化需要的权利;鼓励青年一代欣赏现存的文化表达形式和文化内容的多样性;包括他们作为社区或公民组成部分的表达;

    6、增强文化产业:制订国家的专门人才、文化行政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培训计划;通过保护和增进创造者的权利来扶持艺术家、设计人员和手工艺者;

    7、增强和扶持新兴的和传统的传媒:支持传媒在当地或全国的生产和发行;发展创新基金系统,促进私人与公共媒体之间首创精神的互补;支持接触新技术;

    8、改进文化政策的国际合作和研究:支持发展中国家巩固其文化制度,培训文化专业人才;鼓励民间的和专业的文化政策研究网络的发展,增进文化部长在地区和国际层面上的磋商和合作;

    9、动员更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发展文化:增加文化发展的投资;拓展文化活动的财政来源;促进文化发展的企业资助;发展公共捐助和能带来其他收入项目的文化制度。

 

    二、公共文化政策的类别与文化管理学的学科构成

    (一)公共文化政策的类别

    公共政策可根据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按其在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分为“元政策(政策的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按政策形式可分为“实质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按功能分为“分配性政策与再分配政策”、“管制性政策和自我管制性政策”、“物质性政策和象征性政策”、“涉公政策和涉私政策”等;按政策主体行政层级的不同分为“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按政策是否成文分为“成文的政策”和“不成文的政策”;按具体政策涉及的领域区分,如在文化领域可分为“文化艺术政策”、“新闻出版政策”、“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等。

    这里,我们根据文化政策的不同目标,来尝试进行一种简易的文化政策分类,将文化政策大致分为如下类别

    1文化发展的总体政策:如文化发展战略、方针、原则、大型文化规划、各种都市文化发展计划等;

    2、文化行政管理类的政策:包括文化管理架构的设立、文化事权的划分、文化组织的等级注册、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等;

    3、公益性文化服务政策(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包括公共图书馆政策、公共博物馆政策、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艺术教育政策、语言文字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公共文化设施政策、非营利文化组织的扶持资助政策等;

    4、非(准)公益性文化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经营性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行业政策,包括文化市场准入政策、文化投融资政策、国家重点引导鼓励的文化产业类别及其优惠政策、文化市场监管政策、对外文化贸易政策等;

    5、高雅艺术、专业研究及创作的政策:包括文艺创作、社科研究等的指导性政策、文化艺术赞助条例、人文社科基金的设立和使用、非营利文化组织的扶持资助政策等等。

    由于国情不同,世界各国公共文化政策的类别有一定差异。就我国情况看,按照目前的文化行政管理架构,我国的公共文化政策大致分为以下11类:

表1:我国公共文化政策分类表

 

    1、文化行政管理政策(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分权);

    2、文化艺术政策(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等高雅艺术的创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内容导向/财政资助/艺术家地位、福利);

    3、新闻出版政策(内容导向/行业准入/资源分配/知识产权保护);

    4、广播影视政策(内容导向/行业准入/资源分配);

    5、图书馆政策(财政资助/服务标准);

    6、文物保护及博物馆政策(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财政资助/服务标准);

    7、群众性文化馆(站)政策(基本文化资源的均等配置/社区营造);

    8、互联网政策(内容导向/行业准入/资源分配/知识产权保护);

    9、文化经济政策(文化资助/税收优惠/文化捐赠/文化基金会);

    10、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文化娱乐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税收/文化贸易/文化会展/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产业园区等);

    11、文化市场监管政策(文化审查/文化税收/文化市场公平等“横向”全面涉及歌舞娱乐/图书出版/知识产权交易/网络服务等所有文化市场领域)。

 

    当然,由于文化问题的复杂性,公共文化政策与其他类别的公共政策存在很多交叉,另外一些未纳入文化政策系统的其他政策,如公共教育政策,因其富有文化内涵,影响文化生态,也可视为广义的文化政策。

    (二)文化管理学科的主要构成

    “管理”,由“管”和“理”两字组成,其中“管,原意为细长而中空之物,其四周被堵塞,中央可通达。使之闭塞为堵;使之通行为疏。管,就表示有堵有疏、疏堵结合。所以,管既包含疏通、引导、促进、肯定、打开之意;又包含限制、规避、约束、否定、闭合之意。理,本义为顺玉之纹而剖析;代表事物的道理、发展的规律,包含合理、顺理的意思。管理犹如治水,疏堵结合、顺应规律而已。所以,管理就是合理地疏与堵的思维与行为。”一般认为,“管理”指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创新等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以期高效的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

    研究文化管理的目的,即在于充分运用各种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换言之“文化管理指所有会影响文化事业分工成果的实践与维持之各种操控……文化管理要保障和稳固文化与艺术所仰赖的周边条件,而不直接参与其创作。文化管理本身并不生产、制造艺术与文化,而是促进其创作。这样一个生产过程,是依照许多管理学理论的规范来进行,换言之,即为计划、执行与控管。” “文化管理学”即对文化活动管理的一般原理、经验与方法的科学总结。文化管理学建立在文化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反过来,文化管理学的理论成果,又可以进一步指导文化管理实践,促进文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依照“管理”的一般定义,根据上述公共文化政策分类的启示,文化管理类学科的主要构成可以分为:

    1、文化战略学:主要研究国家、城市或地区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般包括文化发展战略、文化规划、公共文化政策研究等内容的研究。

    2、文化行政管理学类:主要研究政府机构对国家及地方各类文化事务的管理,大体上对应于国外的公共文化管理研究或文化政策学研究。一般包括各级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职能研究、公共文化组织管理问题研究、公共文化部门规划、公共文化部门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支出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公共文化部门法治管理、社会文化组织管理等。涉及本文第一部分谈到的多数文化政策的研究及各类文化法规的立法研究。

    3、公益性文化事业管理学类(含艺术管理):主要研究各类“纯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准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管理”。如公共图书馆管理、博物馆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馆及乡镇、社区文化服务等的管理;新闻出版事业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社科研究与人文学科研究管理等等;以及“准公益性文化事业”,如高雅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民间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等的管理。上述两类又可分为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研究、各类文化事业管理、文艺精品创作管理研究,文艺人才队伍与院团建设研究、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等。此类管理,大体上与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比较接近,但需要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4、营利性文化行业管理学类:主要指对各类文化企业的管理,大体上相当于国外的工商管理。与一般工商管理不同的是,文化企业的管理,需要考虑文化的精神属性、文化价值观的引领作用,而不是纯粹从市场需求、经济效益来考虑问题。

    上述各类文化管理学科,均涉及文化管理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性研究。包括:文化管理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艺术学、决策理论、组织理论、信息管理学,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管理方法上,也必须综合运用发展战略制定、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基本方法,以实现对文化活动的科学评价、监控、预测、优化等。

    考虑我国现行文化管理架构及其发展需求,我国文化管理学学科体系应包括的学科主要有(下述学科有的是传统学科、有的是新兴学科,其命名和内容均需进一步研究确定):

    1.文化战略学;

    2. 文化哲学;

    3.文化政治学;

    4.文化经济学;

    5.中外文化史;

    6.文化行政管理学(公共文化管理学);

    7.公共文化政策学;

    8.法学;

    9.公共文化事业管理学;

    10.公共文化服务学;

    11.文化产业管理学;

    12.文化财政学(含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等);

    13.公共文化组织管理学(含国办文化事业单位及民办非营利文化组织管理);

    14.文化企业管理学;

    15.文化市场管理学;

    16.新闻出版管理学;

    17.广播事业管理学;

    18.电影事业管理学;

    19.公共图书馆事业管理学;

    20.文物事业管理学

    2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学

    22.博物馆事业管理学;

    23.群众文化事业管理学;

    24.互联网文化管理与政策;

    25.文化统计学;

等等。

    总之,文化管理与文化政策研究密切相关,作为一门跨多个学科、综合性及应用性都很强的新兴学科,文化管理学应紧密结合文化管理和决策需求,在具体的文化实践和学科建设中,不断充实其内容,发展其研究方向,以适应文化经济政治日渐一体化的人类社会发展大势,并充分发挥出文化对发展的引领作用。

 

(2014年11月)

     毛少莹:深圳市特区文化研究中心学术总监,研究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大学兼职教授。



    [1] 陈振明:《中国公共政策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代序),载陈振明编著:《公共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 关于文化政策研究的兴起,参阅胡惠林:《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毛少莹:《公共文化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7页。

    [3]陈振明:《中国公共政策学研究的现状与未来》(代序),载陈振明编著:《公共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4] 参阅(法)福柯 著,钱翰,陈晓径 译:《安全、领土与人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Toby  Mill/George Yudice 著,蒋淑贞 冯建三译:《文化政策》,(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与国立编译馆合作翻译发行2007年版,第6-7页。

    [6] http://www.tctj.gov.cn/art/2012/7/11/art_2125_160326.html

    [7] 关于文化分类,本书第七章有相关详细介绍。

    [8]  [美]J.E.安德森:《公共决策》,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9]  陈振明:《公共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10]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11]  转引自张金马《政策科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12]  我国文化机构和政策可以说早在商周时代就已经出现,如据《周礼》记载,商周时期就已形成以“大司乐”为首脑的音乐机构,人数达千人以上,分设官吏进行管理。参看黎国韬《古代乐官与古代戏剧》,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西方也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文化管理机构和政策措施,如雅典城邦政府直接组织管理戏剧的创作、演出等。参看廖可兑《西欧戏剧史》,中国戏剧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

    [13]  胡惠林:《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4]  原文是:“Cultural policy’ should be taken to mean the total of the conscious and deliberate usages action or lack of action in a society ,aimed at meeting certain cultural needs through the optimum utilization of all the physical and human resources available to that society at a given tine.” Cultural Policy, A Preliminary Study(Paris:UNESCO,1969),p.10,转引自何志平、陈云根《文化政策与香港传承》,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5页。

    [15]  胡惠林:《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10页。

     [16]  何志平、陈云根:《文化政策与香港传承》,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5页。

    [17]  毛少莹:《公共文化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18]  毛少莹:《文化全球化与文化的全球主义的兴起》,载张晓明等主编《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9] 参看陈鸣《西方文化管理概论》,书海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109页;毛少莹:《公共文化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20] http://www.unesco.org

    [21]  参看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谢明:《公共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40页。

    [22] 张俊伟:《极简管理——中国式管理系统》,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3页。

    [23] (德)维纳.汉利希等著:《文化管理A-Z》,吴佳真等译,(台湾)五观艺术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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